学校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规范办学行为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促进学校健康、稳定、持续发展,根据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 《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》 《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校名称:石家庄冀中高级职业中学
学校地址:石家庄市石闫路孟同段双同路10号
第三条 学校是由王贵出资举办,经石家庄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职业中专,法人王贵。学校主要实施以制药技术应用、幼儿保育、计算机应用、民族音乐与舞蹈和金融事务5个专业为主的职业中等学历教育,以在河北省内招生为主,设计规模2000人,学制3年。
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学校以教学为中心,以育人为根本,创新机制,提高质量,办出特色,培养基础知识扎实、综合素质高、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。学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,开展校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。
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,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,创新学校的办学理念、体制、机制和模式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。
第六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、校务公开,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。
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为石家庄市教育局,登记机关为石家庄市民政局。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、登记机关的管理和监督。
学校法人属性为民办非盈利学校。
第二章 管理体制
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冀中医学中等专业学校联合支部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)领导的校长负责制。
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,履行把方向、管大局、作决策、抓班子、带队伍、保落实的领导职责,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,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,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。
第十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捍卫“两个确立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。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,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、市各项要求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安排。
第十一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,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。学校设党支部专职书记1名,书记、专职副书记、委员按照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,每届任期3年
第十二条 学校设校长,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,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,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学校设副校长3名。
第十三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,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。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。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,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副校长可列席会议。
第三章 党的建设
第十四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。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冀中医学中等专业学校联合支部委员会,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,加强党的建设。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非公党委。
第十五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。学校联合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,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,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,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。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、为人民服务,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。
第十六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。学校联合党支部设书记1名,书记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。
第十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。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、管理层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,兼任学校副校长。
第十八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。涉及党的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,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;涉及学校发展规划、重要改革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,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,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;涉及教师引进、课程建设、教材选用、学术活动、对外交流等事项,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。建立健全学党支部与董事会、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,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;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,定期组织党员、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。
第十九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。加强党员队伍建设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严格党的组织生活,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,从严教育管理党员。
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。学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,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,抓好学生德育工作,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,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,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。重视师德师风建设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。
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保障。健全党的工作部门,设立组织部和宣传部,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,从事党的组织、宣传、纪检等方面工作。落实党建经费、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,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。
第四章 学生
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,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、或转入学校的学生,即取得学校的学籍。
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,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,建立学生档案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,根据其类别、修业年限、学业成绩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、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。
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
(一)公平接受学校教育,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;
(二)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,选修课程;
(三)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
(四)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;
(五)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,对教学活动及管理、校园文化、后勤服务、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六)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;
(七)法律、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
(一)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,维护学校利益;
(二)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;
(三)遵守学校学业考核管理规定;
(四)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;
(五)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;
(六)法律、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助困制度,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。
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,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、奖励;对违反学校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。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,可以根据校内申诉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,鼓励学生到基层医疗单位和广大农村就业。
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。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。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、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。
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
第三十条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。
第三十一条 学校聘用教师、职员与其签订聘任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、义务等。聘任其他工作人员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。
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、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。
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。
第三十三条 学校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,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、福利待遇,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,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学术团体。
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制度,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。
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,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规定给予表彰、奖励;对违反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,根据学校的规定给予处分。
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实行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制度。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、业务水平、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聘用、晋升和实施奖惩的依据。
是三十八条 学校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、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、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。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,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第六章 教育教学
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,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。
第四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的规定,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,完成教学计划,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。
第四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,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,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。
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,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。
第四十四条 学校积极吸纳社会资源,通过技术合作研究、开放,共建实训基地,创新人才培养体制、机制和模式。
第四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校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。
第七章 学校资产、财务管理
第四十六条 学校注册资金50万元,全部由举办者王贵出资。
学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拥有所有权。
第四十七条 学校校园为租赁形式,占地30亩,建筑面积1.2万平方米,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总值900万元,图书5.4万册。
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、受赠的财产、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,依法管理和应用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
(一)举办者投入;
(二)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收入;
(三)借贷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,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;对其他接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,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。
学校严格执行冀价行费【2018】55号文件《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》精神,遵循公益性原则制定收费标准,认真履行收、退费办法,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给予公示。
第五十一条 学校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,不得用于校外投资、借款或担保,不得转让和分红。
第五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%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,用于学校的建设,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、更新等。
第五十三条 学校办学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,从学校扣除办学成本、预留发展基金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(5%的)职工权益基金和(5%的)风险保证金,剩余部分用于学校发展和建设。
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、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。
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。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,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,并公布审计结果。
第五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、校长时,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。
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
第五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,必须由举办者提出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经学校董事会同意,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学校变更名称、地点、层次、类别、校长等事项,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或备案。
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合并、分立,在进行财务清算后,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。
第五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终止办学:
(一)因管理不善等原因,无法实现办学目的,经举办者提出,董事会通过,并经审批关批准的;
(二)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
(三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第六十条 学校终止时,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。
第六十一条 学校终止时,依法进行财产清算。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:
(一)应退受教育者学费、住宿费和其他费用;
(二)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;
(三)偿还其他债务;
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,包括校舍、场地等,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。
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,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,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。
第九章 附则
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学校董事会审查确定,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,并以学校名义向社会公布。
本章程的修订,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议案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。
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不符,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执行。
石家庄冀中高级职业中学 2025年10月15日
石家庄冀中高级职业中学
石家庄冀中高级职业中学


石家庄市鹿泉区双同路10号